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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来源:广西民族医药网  时间:2010-7-7 9:34:00  查看:439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2008年5月11日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xi  Society  of  Antiageug  Scieuce  and  Technoiogy

英文缩写:GSAST。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是研究抗衰老科学技术的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抗衰老科学工作的桥梁与纽带;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有志于抗衰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企业家,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抗衰老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长寿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凡是有利于延年益寿的科学技术和有效方法都要学习,不断努力研究发展,提高抗衰老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研究的主要领域:抗衰老保健学、老年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老年病防治学、衰老预防学、抗衰老药理学、中医养生学、食疗药膳学、抗衰老技术开发、老年体育保健学、抗衰老咨询学、长寿地区状况调查研究以及各科的情报信息学等。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主管,接受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活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办公地点设在广西南宁市天桃路  号,邮政编码:5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抗衰老和延年益寿为中心,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开展国内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有关社团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组织和推动抗衰老科学技术的研究,制定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协调和实施,推广有关的科学技术新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加强科技开发,组织热心于抗衰老科学事业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坚持中西医结合,弘扬祖国医药学,将本地资源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与企业横向联合,研制和开发抗衰老药物、保健食品、饮料等,通过科学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搜集有关抗衰老的文献资料,编辑出版抗衰老的专业书刊;

(五)同国内外抗衰老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联系和交往,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展抗衰老科学技术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报告会、学习班、研讨会,组织会员向社会提供抗衰老咨询服务;

(七)遵循经费自筹、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的原则,积极兴办经济实体,通过新产品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为学会筹集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凡热心抗衰老科学事业和医药卫生及相关行业从事教育、科研、管理、生产、营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与离退休干部均可申请入会;

(四)单位会员:凡热心抗衰老科学事业和医药卫生及相关行业从事教育、科研、管理、生产、营销等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单位会员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本会团体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大学术活动和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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