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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管理办法》

来源:广西民族医药网  时间:2010-7-7 9:35:00  查看:314

关于修订《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的管理,强化学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学会秘书处拟草了《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管理办法》,并于7月10日印发给部分常务理事书面征求意见,10月1日开始试行。

2008年12月26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确认,现正式颁布实施。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管理办法》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是研究抗衰老科学技术的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抗衰老科学工作的桥梁与纽带,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了规范学会活动,强化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领域

本会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和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主要研究的领域:抗衰老保健学、老年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老年病防治学、衰老预防学、抗衰老药理学、中医养生学、食疗药膳学、抗衰老技术开发、老年体育保健学、抗衰老咨询学、长寿地区状况调查研究以及各科的情报信息学等。

第二条  业务范围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相关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以抗衰老和延年益寿为中心,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开展国内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有关社团、单位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组织和推动抗衰老科学技术的研究,制定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协调和实施,推广有关的科学技术新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加强科技开发,组织热心于抗衰老科学事业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坚持中西医结合,弘扬祖国医药学,将本地资源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与企业横向联合,研制和开发抗衰老药物、保健食品、饮料等,通过科学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搜集有关抗衰老的文献资料,编辑出版抗衰老的专业书刊。

(五)同国内外抗衰老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联系和交往,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展抗衰老科学技术的宣传教育、科技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报告会、学习班、研讨会,组织会员向社会提供抗衰老咨询服务。

(七)遵循经费自筹、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的原则,积极兴办经济实体,通过新产品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为学会筹集活动经费。

第三条  会员管理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凡热心抗衰老科学事业和医药卫生及相关行业从事教育、科研、管理、生产、营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与离退休干部均可申请个人会员;凡热心抗衰老科学事业和医药卫生及相关行业从事教育、科研、管理、生产、营销等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会员入会程序:填写《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随附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介),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颁发会员证书和单位会员铜牌。

(三)会员享有《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四)会员从事抗衰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产销、种植、医疗、保健等,可申请本会的“相应专业基地”或“推荐产品”,提交有关材料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授予“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某某基地”或“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推荐产品”铜牌和证书。获批准者必须依法开展业务,合法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由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六)对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如有违法乱纪、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享有《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和广西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和社会团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3]18号文)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以理事单位5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元为起点,多交不限。单位会员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学会提供捐赠活动经费。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以20元为起点,多交不限。经批准设立办事处集中管理的个人会员,由学会秘书处确定上交学会部分的会费标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当年度会费。

(三)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实行财务审计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 1日起实施,由学会秘书处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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