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抗老学字[2010]3号
关于建设“巴马长寿养生基地”的决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2009年12月 21日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会同广西巴马寿乡旅行社(常务理事单位)建设“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巴马长寿养生基地”。2010年1月9日召开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然后经过通信征求意见,决定如下:
广西巴马被誉为“世界长寿之乡,中国人瑞圣地”,世界自然医学会会长森下敬一博士称之为“上天遗落在人间的一片净土,人间仙境,养生天堂”。 20世纪80年代,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在自治区卫生厅等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巴马长寿现象的科学调研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全民素质纲要”行动规划,实施中国科协和自治区科协关于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活动计划,鼓励和引导广大中老年朋友“为养生而旅游,从旅游中养生”的需求,我们充分利用广西巴马长寿地质公园的自身资源优势,与广西巴马寿乡旅行社共同建设“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巴马长寿养生基地”。
学会将与有关社团、单位合作,面向全国各省市推举“广西巴马健康养生体验活动”。通过组织学会成员、中老年朋友及相关人士到巴马现场举办养生讲座、健康咨询、健康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实地进行针对长寿和养生领域的体验和研讨,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科学养生理念,促进抗衰老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长寿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巴马长寿养生基地的管理工作,主要由以下单位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副会长陈进超,副秘书长陈健、韦量才,工作人员冯兆芬;广西巴马寿乡旅行社总经理何飞海,工作人员罗紫冰;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医医院院长韦文田,安排保健医师1名。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巴马养生旅游营销
合作协议书
甲方(负责单位):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
乙方(合作单位): 广西巴马寿乡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推广巴马养生旅游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明确任务分工与责任,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责任:作为自治区科协直属的学术团体,应致力于打造一
个宣传巴马长寿,健康理念的平台,运用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吸引,招徕协会会员前来巴马交流,养生旅游。
二、乙方责任: 作为专业经营巴马长寿景区的旅行社,需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投入人力物理财力结合甲方网络优势大力做好“长寿养生”旅游的宣传和接待工作,实现双赢。
三、效益共享: 凡是经过甲方组织,发函,联系而交给乙方操作的旅游团队,乙方在收到团费后按照团费总额 5% 分配给甲方作为学会发展基金,甲方享有对该款项的提取权。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协议签署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 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6.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广西抗衰老科学技术学会 乙方: 广西巴马寿乡旅行社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代表:磨传真(签名) 代表:何飞海(签名)
手机:13768395975 手机:15177185152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7号 地址:南宁市地王大厦15楼F座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